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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精神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
 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精神的通知
 (市政发〔1999〕141号 1999年10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下发后,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发〔1999〕4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土地管理局等6个部门拟定的《陕西省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实施方案》(陕政办发〔1999〕44号),并召开了全省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通知》(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领会两个《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发后,特别是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市的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以开发“果园”、“山庄”、“观光农业”为名,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有的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其他非农业建设,有的非法转让炒卖土地;有的农林场借农林项目开发名义,建造休闲场所和娱乐设施等。这些问题如不切实加以解决,新的《土地管理法》将很难得到有效贯彻,乱占滥用耕地、非法炒卖土地的歪风将重新抬头,最终将损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阻碍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领会两个《通知》精神,从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两个《通知》精神,加强土地转让管理、全面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自觉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用地观,依法治乱,依法行政,不折不扣地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把两个《通知》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农民集体土地开发和转让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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