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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1999〕131号 1999年9月9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发〔1999〕12号、国办发〔1999〕69号和陕政发〔1999〕54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提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保障水平,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提高后的标准: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每人每月230元;长安县、户县、临潼区每人每月180元;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每人每月155元。凡在1999年6月底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同时,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原有基础上相应调整。基本医疗费,在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实施前,仍按原规定办理,待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时,改按新规定执行。
  这次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所需资金,市及市以下企业在坚持地方为主的前提下,有困难的区县,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中央省属企业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企业按规定向同级财政申报解决。
  二、提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市失业保险金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提高后的标准: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阎良区每人每月200元;长安县、户县、临潼区每人每月155元;周至县、高陵县、蓝田县每人每月135元。失业人员医疗补助费10元、粮食补贴9元仍按原规定发放。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缴费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结算失业保险金。
  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提高后的标准为: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临潼区每人每月156元。长安县、户县、蓝田县、高陵县每人每月130元,周至县每人每月1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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