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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陕西省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从1999棉花年度起,棉花收购价格按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由购销双方协商确定,国家不再作统一规定。各产棉区县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农民广泛宣传价格由市场形成的改革方向,宣传由于棉花严重供大于求,导致棉花价格还会大幅下降,特别是市场销路不好的低质棉价格会降的更多的形势,使棉农及早掌握国家政策,了解市场走向,用供求信息和价格信号引导农民调减棉花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新棉收购价格由市场形成且实行优质优价,大幅度拉开质量差价,扩大品种差价和等级差价。棉花收购企业要切实执行好优棉优价、劣棉劣价的政策。棉花价格放开后,市、区县棉花企业必须按照保本销售的原则进行经营,决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因企业经营不善而造成的亏损和增加的保管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为缓解棉花企业经营困难,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从1999棉花年度开始,将棉花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税率由10%提高到13%,与销项税率持平。
  三、切实加强棉花市场和质量的管理,做好本地区的棉花工作
  棉花经营渠道拓宽后,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协商定级,搞无标准交易。要提高棉花质量,搞好挑选加工,杜绝棉花中混入"三丝"(化纤丝、头发丝、麻丝),维护企业信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标准的管理和监督,加大收购加工、销售各环节质量监督的执法力度,加强巡回检查,确保棉花质量。要逐步推行棉花公证检验制度。
  产棉区县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认真负责本地区的棉花生产、收购和销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棉花价格政策,不得干预企业的新棉购销价格。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供销合作社及其棉花经营企业、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和国营农场以及经省政府认定资格的纺织企业均可直接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个体棉贩及其他任何未经资格认定的单位,一律不得收购、加工棉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棉花收、购、销市场监管,维护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不在规定范围,或未经省上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经省政府批准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棉纺企业也要委托供销社棉花企业的轧花厂进行籽棉加工。各区县不得新上籽棉加工项目,禁止生产和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   四、保证新棉收购资金的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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