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及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01年8月31日)废止西安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1999年9月22日)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合理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目前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保证国家公务员原合理医疗待遇基本不变。补助资金坚持以收定支、合理使用、专项管理、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市级各行政机关;
(二)经批准列入依照或比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全额事业单位;
(三)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市级单位;
(四)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其他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市级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根据我市市级公务员前三年的医疗费实际支出情况、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市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剔除原支出水平中存在的不合理因素确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以后年度再视财力状况适当增加。
第五条 市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个人帐户医疗基金补助支出;
(二)医疗救助支出;
(三)封顶线以上医疗补助支出。
第六条 个人帐户医疗基金补助具体标准为:40岁以下人员(含40岁)每人每月20元;41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月补助增加1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40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月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入参保公务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使用和管理执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个人帐户医疗基金补助标准,视工资增长、医疗费支出及财力等状况,按一定年限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