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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9月22日)

  第一条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医疗卫生资源,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对已列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内的特殊病种因突然发作,在门诊紧急抢救期间的有关问题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城镇职工。
  第四条 本规定所列特殊病种类别:
  (一)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的危重病种;
  (二)重症需监护的危重病种;
  (三)属《住院病种目录》但不需住院治疗,且治疗周期长的部分慢性病种。
  第五条 门诊紧急抢救病种范围:凡昏迷、严重休克、大出血、中毒、严重脱水、高热惊厥、严重创伤所致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或损伤性气胸、血气胸、喉梗塞及气管支气管堵塞、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原因造成内外出血危及生命者,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等生命体征有重大改变者。
  第六条 需重症监护的病种范围:凡昏迷或意识障碍,急性心肌梗塞,严重心律不齐,III度房室传导阻滞,高血压危象,脑、心、肾等重大手术后,严重外伤有呼吸、循环、肾功能衰竭等。
  第七条 属《住院病种目录》但不需住院治疗,发生在门诊的病种: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二)肾移植,用国产抗排斥药;
  (三)肿瘤放化疗。
  第八条 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的特殊病种,因抢救需用人血白蛋白、脑活素、脂肪乳、新鲜全血(包括成份用血)时,其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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