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职工个人帐户应记入的资金,每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入职工名下。
第九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流动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
第十条 个人帐户费用按下列规定计息:
(一)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三)存入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一条 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属于个人帐户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开支又在本年度个人帐户资金额度内或累计节余额内,均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在本人个人帐户资金内结算。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或用完的情况下需要继续就诊购药,且仍属于个人帐户资金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付。
第十三条 职工对个人帐户使用有疑问者,可持IC卡到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个人帐户、医疗费开支及个人帐户资金记息情况。
第十四条 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全体参保人员在欠缴期内暂停记载个人帐户。补缴时采用滚动分配法记帐,即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第十五条 职工因下列情况就医或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支付:
1.购买未列入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2.接受未列入《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他治疗项目;
3.不符合《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用;
4.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和购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