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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9月22日)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两部分组成。个人帐户是以参保人员名义建立的医疗保险费用帐户,属个人所有,由个人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支配和使用。
  第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为每位职工建立个人帐户,设立终身医疗保险代码。个人帐户采用IC卡形式管理。IC卡用于记载职工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帐户费用收入支出节余的情况。
  第四条 个人帐户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医疗保险代码、职工身份、个人始缴费时间、月缴费工资基数、以前年度累计储存额、当年记入费用、当年记帐利息、当年缴费累计、累计费用及利息等。
  第五条 个人帐户的构成及计入
  (一)个人帐户的构成: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
  3.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二)职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按照不同年龄段,以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下列比例计入:
  40岁以下的,按2.7%计入;
  41岁-50岁的,按3.0%计入;
  51岁以上的,按3.6%计入;
  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5%计入。
  第六条 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一)门诊治疗期间的各项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住院医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的疾病(以下简称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应由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四)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五)门诊定期治疗的特殊慢性病(如肾透析,肿瘤放化疗等)发生的医疗费应由个人支付部分;
  (六)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就医时凭《医疗保险证》和IC卡办理结算手续。职工个人帐户费用,超出不补,结余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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