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诊诊治时必须做特殊检查的,须经主治医师提出意见,科主任、院医保办签署意见,报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住院做特殊检查的,由主治医师提出意见,主管院长批准。
十二、出院规定。
(一)医疗机构认为住院职工经治疗后可以出院时,应立即通知其出院。对拒不出院的职工,从通知出院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职工本人负担;
(二)住院职工病情好转或治愈,可以出院时,医疗机构不得故意留滞病人。职工认为被故意留滞者,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投诉,经查实,由该医疗机构负担从应出院之日起所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
十三、收费、结算规定。
(一)收费或记帐内容,必须符合《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病种目录》、《药品目录》、《特殊病种范围》的规定;
(二)职工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医院填写《住院医疗费结算表》,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用IC卡或现金支付,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收取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
十四、职工转诊就医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办理市外转诊:
1.经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
2.患者病情严重而本市无条件(无此设备或技术)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救治抢救的危重伤病员。
(二)市外转诊程序:
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患者,先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师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西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由院医保办或业务院长审批并加盖公章,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时通知职工所在单位。
(三)市外转诊要求:
1.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程序审批转诊申请;
2.市外转诊原则是转上不转下,转诊医院必须是技术力量和医疗设备优于转出医院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