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方用药量:
1.急诊处方量: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限一至三日用量;
2.门诊常见病处方量:西药、中成药限一至五日用量,中药汤剂限一至七日用量;
3.门诊慢性病处方量:西药、中成药、中药汤剂限十日用量;
4.某些无严重并发症但需要长期连续服用同一类药物的慢性病(如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限15天内西药用量。
(四)处方有效期:
急诊处方当日有效,门诊处方三日内有效。
(五)处方用药范围:
1.医生每次门诊不得开与本次病情无关的药品,并真实记载于《专用病历》;
2.药品范围按国家和省上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执行。未列入该范围内的药品一律为自费药品;
3.麻醉、毒品、限制性、剧毒品处方遵照国家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4.职工可持有效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或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非处方用药。
九、住院规定。
(一)主治医师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定的入、出院标准,职工住院指征必须符合国家病种质量控制标准的诊断依据。可以门诊治疗的病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收治住院;
(二)符合住院指征的职工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出具门诊医生提供的检查依据和初步诊断意见或拟诊;
(三)职工自住院之日起,一切治疗费用均由医院填写《住院医疗收费明细表》。并由职工或家属签名,凡未经记录或未经职工或家属签名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予支付。
十、职工住院用药规定。
(一)职工住院期间,医生不得开处与诊断和检查结果无关的药品,必须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二)职工出院带药规定
1.带药范围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并不得超出本次出院诊断范围;
2.带药限量为十五天,肿瘤化疗病人出院带药限量为三十天;
3.带药品种:一般病人限于五个品种内;患多种疾病或肿瘤病人不得超过六个品种;不得使用三种以上(含三种)同类药品。
十一、医疗仪器检查规定。
(一)医生对患者应进行针对性检查,不做与本次疾病不相关的检查,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门诊已做的,住院后不得再做重复检查,所有检查都应有完整的病史记录。
(二)严格掌握特殊检查指征,一般应先进行普通检查,普通检查已明确诊断的,不可再做特殊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