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转诊暂行规定
(1999年9月22日)
一、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职工就医按照“有利工作、方便就医和合理使用卫生资源”的原则,实行定点就医、定点购药的管理制度。
三、职工必须到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四、职工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核验《医疗保险证》等有关证件,如发现就医人员冒名、涂改、伪造证件等行为,应扣留其证件,及时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
六、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循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杜绝浪费。
七、门诊就医规定:
(一)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到挂号处挂号,经审查无误后,领取医疗保险专用处方;
(二)持医疗保险证、挂号单、处方到医疗科室就诊,医生复核后,根据病情诊治,开具处方或检查单;
(三)持处方或检验单到划价处划价;
(四)划价后,个人帐户有余额时,电脑打卡予以扣除,个人帐户不足时,不足部分由本人支付现金(未使用IC卡前,由个人垫付费用,由单位统一报销);
(五)电脑打印缴费清单,职工持收费单据进行检查、治疗或取药。
八、职工门诊就医用药规定。
(一)处方用药品种:
1.每张西药处方限一至五个品种;
2.每张中成药处方限一至三个品种;
3.肿瘤病人一次门诊限一至六个品种(包括稀释剂、辅助用药);
4.一次门诊不同科别不得开相同药品。
(二)处方数:
1.同一病人看一科门诊只限开一张处方;
2.中西药同用或内服、外用药在一科门诊内同时处方,可以开二张处方,但品种总量限于六种以内(其中中成药不得超过三个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