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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1999年9月22日)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和完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结算的管理,保障医疗机构合理利用包括医疗保险基金在内的卫生资源,为职工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经核定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后,剩余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支付95%;其余5%与医疗服务质量挂钩,半年和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分两次进行结算。
  第三条 考核时间: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半年和年终考核打分。
  第四条 考核办法(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评分与支付费用挂钩
  (一)75分以上(含75分):将与本办法挂钩的5%的医疗费用全部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二)74-60分:酌情扣除与本办法挂钩的5%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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