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9月22日)
第一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所必需的各种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状况和居民医疗消费水平,在保证职工基本医疗水平的原则下,由劳动局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第五条 包含在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费用,主要是指:定点医院病房内按规定给病人配置的床、床垫、床头柜、椅、电风扇、蚊帐、被套、棉胎、毛毯、床单、枕头、病人服装、水瓶、服药杯、洗脸盆(桶)、痰盂、大小便具等用品费用。
第六条 定点医院病房环境和病人使用物品的清洁卫生费用及消毒费用不另列项收费,医疗保险基金也不另行支付。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执行陕价费调发〔1996〕65号文,具体标准如下表(略):
第八条 监护病房(复苏室)指配备心电监护仪的“心脏监护室”(CCU)和“重症监护室”(ICU)二种。使用国产心电监护仪的每人每小时按4元支付,使用进口心电监护仪的每人每小时按6元支付。该费用含监护仪使用费、监护病房费、抢救费、空调费、护理费、护工费、电极、打印纸、拷贝纸、氧饱和度测定、输液泵等各种费用。
第九条 对危重及需隔离的参保人员住监护病房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其住院7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