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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血管、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上述项目的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三)省劳动厅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等项目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均参照上述同类项目的自付比例执行。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在门诊透析、肾移植病人在门诊用国产抗排斥药、癌症病人在门诊放、化疗,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原始病历,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患者先垫付现金,然后凭有效帐据单据和审批手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由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七、各定点医疗机构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部长43号令)和《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疗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诊疗服务。
  八、使用、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的技术人员应具备卫生部《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并持有《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
  九、特殊检查治疗只能由有关专科、急诊科医生申请。如疑为腰锥间盘突出症的检查应由骨科医生提出;疑有脑肿瘤的CT或核磁共振检查一般只能由神经外科医生提出。各种涉及恶性肿瘤的定位,由各科主任医师提出申请。
  十、职工门诊需做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应先由专科主诊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审核,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进行检查、治疗(急危重症病人,可在七天内补办审批手续),否则费用自理;住院治疗期间的特殊检查、治疗,由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决定,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按结算办法的规定结算。
  十一、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按省、市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新增加的检查治疗项目收费标准要及时报市物价局批准。超标准收费、自定收费标准或检查科医生不按申请单指定的范围擅自增加检查部位或器官而增收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均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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