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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9月22日)

  一、根据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参保人员住院的诊疗项目管理,对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在住院前由门诊实施的检查费用必须并入到住院费用中。
  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治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坚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兼顾我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五、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未列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及《特殊病种范围管理暂行规定》的疾病诊疗费用;
  2.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
  3.非医嘱特级护理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等;
  3.各种健康体检、预测:指脉仪、经络诊断仪、微循环检查仪等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保健按摩费、药浴费、自动按摩床治疗费、药物蒸气室治疗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司法鉴定费、劳动鉴定费;
  6.戒烟、戒毒的费用;
  7.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的医疗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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