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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陕西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执行《陕西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
 (1999年9月21日)


  为保证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按时启动实施。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尚未出台公布前,我市参保单位职工门诊和住院就医时的药品使用范围暂执行省卫生厅、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陕卫计发〔1998〕109号)规定的各类药品。未列入该范围内的药品,暂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列入该用药报销范围内注有〔适〕标记和〔特〕标记的药品,仅限于适应症或特殊病种使用,必须经主任医师以上医生提出申请,报经主管院长批准使用;注有“进口”标记的药品以及属于“产科”、计划生育的药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中,“进口”标记的药品费用由本人自付,“产科”、计划生育的药品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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