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七)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能力;
  (八)经营地址应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药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主要理化性能要求,营业、办公、生活、仓储应分开或隔离。
  (九)根据药品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订有以下规章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2.营业员岗位职责;3.采购人员岗位职责;4.药品质量验收制度;5.药品保管制度;6.处方调配规范;7.服务公约;8.安全、卫生制度;9.配售医疗保险用药制度。
  第五条 申请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药店的各项制度,服务程序和管理措施;
  (四)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证件及复印件;
  (五)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六)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药店的周围环境和药店位置的说明。
  第六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包括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利解除协议,但必须提前通知对方,并公告参保人,同时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要定期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情况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 对参保人员选购非处方用药以及持处方外配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基本药品目录》。不得擅自更改处方中的药品或用其它药品代替,并严格按处方的用药量进行销售。定点零售药店撤销、停业应及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资格注销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