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必须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就医,并可持有效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取得定点服务资格证书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当坚持“因病医治、合理检查、科学用药、有效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医疗安全水平和药品质量,降低医药成本。
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费用结算办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管理办法。
七、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医疗管理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单独分帐管理。
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和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其医疗费用仍按国家有关规定从原渠道列支,由原单位管理,暂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因工(公)受伤及女工生育的费用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原渠道列支,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八、组织实施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市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政策制定工作。各级劳动、财政、卫生、医药、物价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方案实施当中的有关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方案从1999年10月1日起试行。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址在城区的乡镇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 部属、省属、市属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统一参加市级统筹,莲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六区所属单位在执行市级统筹规定的政策和待遇标准的前提下分步实施,区级管理。阎良、临潼、长安等二区五县以区、县为单位,暂实行县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全市统筹。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工作。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及各区县的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是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