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以下的,按2.7%计入;41岁至50岁的,按3.0%计入;51岁以上的,按3.6%计入;退休人员以其养老金为基数按5.0%计入。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按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能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费用中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疾病的医疗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门诊治疗和在定点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由个人自付。
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时,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住院次数设置。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在一个统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最低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
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根据就诊的医院级别及医疗费数额,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担,职工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
│ │职工个人自付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
│ 治疗费用档次 ├───┬───┬───┼───┬────┬────┤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 医院 │ 医院 │ 医院 │ 医院 │ 医院 │ 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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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在起付标│14 │16 │18 │11 │13 │15 │
│准以上至5000元 │ │ │ │ │ │ │
├────────┼───┼───┼───┼───┼────┼────┤
│5000元以上至1000│12 │14 │16 │9 │11 │13 │
│0元 │ │ │ │ │ │ │
├────────┼───┼───┼───┼───┼────┼────┤
│10000元以上至200│10 │12 │14 │7 │9 │11 │
│0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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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以上 │8 │10 │12 │5 │7 │9 │
└────────┴───┴───┴───┴───┴────┴────┘
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计算。
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大病互助基金等途径解决。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其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财政专户的沉淀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等组成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六、医疗服务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凡经本市县级以上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可申请承办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经审查合格,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证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