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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修改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和《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1999〕138号 1999年9月22日)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陕政函〔1999〕189号),《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统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并注意做好医疗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精神,为加快建立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根据我市财政、企业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在今年内,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能够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现阶段我市经济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驻西安市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费用筹集
  全市范围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驻城区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逐步纳入统筹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纳;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核定个人帐户的基数。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代为缴纳。
  用人单位经法院宣告破产或撤销、解散及其它原因终止的,依照《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清偿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并为原在职职工缴足一年和为退休人员缴足十年所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租赁、承包时,由约定单位缴纳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由接收单位或继续经营者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建立及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总比例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
  记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费的具体比例,按照不同年龄段,以本人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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