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在全市
开展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123号 1999年8月9日)
市建委拟定的《关于在全市开展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尽快组织实施。
关于在全市开展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
据地震部门预测,“九五”期间及后十年,我国地震活动仍处于起伏增长的活跃期。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1998〕8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工作的通知》(陕建抗发〔1998〕65号)文件精神,为摸清我市建(构)筑物抗震性能的基本情况,便于进行抗震防灾,决定在我市县城以上城镇开展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
一、普查对象、办法及采用技术标准
(一)这次普查的对象是市区和市属各区县规划区以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普查,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和曲江旅游度假区按各区县普查方式独立进行。
(二)普查办法。由市建委负责,各单位自己普查,各区县建设局抗办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和汇总抗震普查资料工作。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可抽调土建技术人员经培训后进行普查,一些小的企事业单位,可在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中,聘请技术人员协助开展普查。其收费标准按《陕西省抗震加固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陕城抗发〔1987〕57号)执行。
(三)这次普查鉴定,以现行《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为依据。
二、普查内容
(一)建(构)筑物的规模、层数、高度;二层以下自建民房须申报面积、层数、高度、常住人口。
(二)建(构)筑物的建造年代。可分为50年代以前、60年代、70年代、80年代、90年代六类。
(三)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分为多层砌体房屋、多层钢筋混凝土房屋、内框架和底层框架、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土木石墙房屋、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烟囱和水塔、水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