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税收法规政策缴纳农业税是农民应承担的义务,必须认真履行。实施过程中要以实计征。农业税征收方式要尊重农民意愿,一律不得强行要求农民折征代金,农业税折征代金数额,要随粮食定购价格的调减相应地进行调减。农业特产税要在应税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时,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核定收入,以规定的税率计征,不得随意确定产量和价格,高估计税收入。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在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严禁按人头、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摊派屠宰税,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负担。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由财政部门的农税机关统一征收,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参与,不得借税收名义征收其他费,不得动用专政工具收税。
四、全面认真推行村提留乡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办法。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管理办法,是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法的重大改进。这项政策使负担标准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便于农民监督。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了《陕西省农民负担“一定三年不变”工作方案》(陕办发〔1999〕36号),各区县要认真落实,加强领导,抓出成效。在工作中,一要注意农民人均纯收入一律以农业部下发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的统计数字为准,以1996年统计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数字为基数,不得超过1997年预算数,定项限额到户,1998、1999、2000年3年不再改变,分年度收取。二要严格定项限额编制预算方案,确保村提留占到预算总额的50%以上;除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外,其他开支一律不得定比例。“两费”要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营收入确定。切实做好困难户“两费”减免工作。三是要及时发放农民负担“明白卡”,确保全部发放到户。四要规范收缴行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折价金额标准不得超过去年。村提留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实行“村有乡管”的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乡统筹费由乡(镇)农经站管理,其使用实行报帐制。五要把好决算关,认真搞好专项审计,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一定三年不变”真正落到实处。
五、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停止在农村搞计划生育达标、修路达标、医疗卫生保健达标、通电视广播达标、小康建设及小城镇建设达标等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一些地方开展的教育“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检查验收活动也要从实际出发,不得增加农民的负担。
六、切实减轻农民的用电负担除国务院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外,坚决取消附加在电价上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附加费等。农村到户电价必须遵守省物价部门标准。已完成农村电网改造的地方,要根据国家计委批准的“两改一同价”(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方案的要求,将农村到户电价降到规定的水平;未完成改造的地方,要根据改造已达到的变线损水平,及时核减农村电价。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除农民购买自用电表外,绝不允许向农民进行集资、收费。各地要力争使农村到户电价比1998年有明显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