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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三、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促进政府法制建设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作了明确规定,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都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首先要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市政府法制局及各区、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布置,具体组织、承办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发现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无正当理由没有受理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违反行政复议法其他行为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或者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四、落实行政复议工作经费,为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国务院《通知》、省政府《通知》都要求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落实和保障行政复议所需经费。因此,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都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积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经费依法列入行政机关正常的行政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给予保证。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活动经费要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对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必需的办公接待场所、车辆、设备及其它必要条件,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给予保障。
  五、充实和健全行政复议机构,为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提供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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