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政策,切实解决优抚对象“三难”问题各区县要按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1988〕8号令)、《西安市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市政府〔1993〕5号令)、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市发〔1995〕23号)等有关规定,把优抚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作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和医疗困难。要认真落实医疗政策,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实报实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孤老优抚对象、精神病复退军人,其医疗费政府要给予全免;对“三属”、在乡三等伤残军人、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当地卫生部门应酌情给予减免。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职工,其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纳入统筹医疗体系,按有关规定报销。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对优抚对象要制定优惠政策。优抚对象可优先分配购买公有住房,优先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住房。对无房和住危漏房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修缮住房补贴,并要组织群众帮工帮料,限期帮助这部分人解决住房难的问题。各区县在开展扶贫攻坚活动中,要把优抚对象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给予一定扶持资金,并从信息、技术、工商、信贷和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倾斜,做到扶贫先扶优,力争2000年底以前,使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基本摆脱贫困。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为优抚对象提供特殊社会保障,制定有效的保护政策,保证“三属”、伤残军人和军人妻子等优抚对象优先上岗;企业破产或被兼并时,劳动人事部门要优先安置优抚对象再培训、再就业。农村在进行各类提留、社会集资和安排义务负担时,对烈属、二等以上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以及其他孤老、特困优抚对象要给予减免,减免办法由区县自定,原则上孤老、特困优抚对象不承担上述义务和负担。未经优抚对象同意,不得强行扣除其抚恤补助费抵押各类提留和集资。城乡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确保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能享受双重保障。
从2000年开始,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一般为8个月)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四、加大力度,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