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1999〕118号 1999年8月18日 )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陕西省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精神,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9〕1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优抚安置工作,解决当前优抚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保障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优抚安置工作的领导优抚安置对象是在革命战争
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保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搞好优抚安置工作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关系到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优抚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一项长期重要的政治任务。
各级政府要深入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优抚安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清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刻认识做好新时期优抚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就没有人民的一切”;没有广大优抚对象的牺牲和奉献,就没有共和国的今天;没有卓有成效的优抚安置工作,就没有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大好局面。要从国家利益的高度、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优抚安置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切实把优抚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研究,统筹安排。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在全社会造成“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对优抚安置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要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逐步达到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优抚安置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兵役法》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原则,区别不同对象,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逐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优抚安置保障制度。要加大投入,积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证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