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体专业人员的家属,异地入伍和城镇户口占农村指标入伍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第六条 优待标准:
农村义务兵家属每年优待金不得低于本区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0%,逐步要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水平;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暂按年500-1000元确定,逐步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比例增发。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和立一等功的,增发30%;立二等功的,增发20%;立三等功的增发10%。其他优抚对象视其困难情况给予适当的优待补助。
第七条 优待金征收办法:
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由地税部门代收;市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由市财政局代收;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农村村民和城镇无固定收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县政府确定征收办法。
第八条 优待金管理办法:
市地税局直接征收、市财政局代收的优待金,设立市拥军优属保障金专户存储,其他征收的优待金统一上缴区县财政,设立区县拥军优属保障金专户存储。优待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优待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优待兑现:
(一)义务兵入伍后,其家属应持入伍通知书到入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区县民政局,由区县民政部门根据征兵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及入伍通知书统一签发优待证。每年“八一”前,以区县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织兑现。
(二)义务兵上半年退伍,当年优待金减半,下半年退伍,当年优待金全发。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存入银行,待义务兵退伍后一次付给。
(三)义务兵提升为军官或者改转士官、无军籍职工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优待金;义务兵被除名、开除军籍或被劳教、判处徒刑的取消优待金。
(四)义务兵和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不承担建勤义务。对义务兵家属减免建勤义务或者多划宅基地的,不计入优待范围。
(五)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后,优抚对象原享受的抚恤补助待遇继续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