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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1999〕121号 1999年8月20日)


  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发〔1999〕16号)精神和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对《西安市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市政发〔1997〕161号)进行了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西安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社会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增强全社会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建立和完善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待金实行以区县为单位的社会统筹、均衡负担、统一标准、统一发放的原则。
  第三条 优待金统筹对象:
  西安市辖区内的农村村民、城镇居民(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城镇居民中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纳入优待金统筹对象之列)。
  第四条 优待金征收标准:
  领取工资或离退休费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量的1.5‰的标准征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1‰标准征收;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按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的标准征收。下岗职工、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也按每年每人不低于2元的标准征收。农村村民征收标准,由区县政府按不超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5%之内的一定比例确定。
  第五条 优待对象:
  (一)经市征兵办公室和户口所在地区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属(含军事院校战士学员家属);
  (二)享受抚恤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
  (三)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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