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被督查区县工资需要量,并帮助其制定增收节支、保工资措施和年度工资发放计划。
(四)检查被督查区县贯彻执行《
预算法》的情况和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督促被督查区县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发现被督查区县在工资资金未得到保证前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办公楼修建、装饰及购车等支出时,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市财政局。
五、督查员开展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了解掌握被督查区县的财政经济运行状况,研究分析其综合财力情况。
(二)核查被督查区县财政决算,检查财政预算执行和工资发放情况,了解区县级机关单位和乡镇干部职工工资的兑现情况。
六、督查员应当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客观、真实、明确的督查报告。督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督查区县的财政收支、市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和工资兑现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二)对被督查区县贯彻执行《
预算法》和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作出综合分析和评价;对检查发现的编列赤字预算、截留挪用专款、随意减免税、自行提高开支标准等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市财政局要求报告的或者督查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督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对被督查区县违反财经法规等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提供虚假督查报告的;
(三)干预被督查区县正常工作,致使其正常工作受到影响的;
(四)在被督查区县报销费用,接受馈赠、报酬和福利待遇,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借督查工作之便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八、督查员的一切福利待遇和补贴均由市财政局负担,不享受派驻区县的任何福利、补贴。
九、被督查区县要积极配合支持督查员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保证其依法督查,并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向督查员馈赠物品、支付报酬、提供福利待遇等。被督查区县发现督查员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市财政局报告。
十、被督查区县如果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将相应扣减该县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