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西安市向工资
发放困难区县派驻财政督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1999〕113号 1999年7月30日)
为了督查工资发放困难区县,保证将新增财力首先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按规定用好市财政补贴资金,尽快解决困难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问题,市政府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向工资发放困难区县派驻财政督查员。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西安市向工资发放困难区县派驻财政督查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困难区县要充分认识实行《办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支持督查员的工作,及时主动地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保证督查员依法监督。
西安市向工资发放困难区县派驻财政督查员管理办法
(西安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为了确保新增财力和市财政补贴资金首先用于发放工资,逐步解决困难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问题,市政府决定向工资发放困难区县派驻财政督查员。现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转移支付督查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员由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委派,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区县连任。
二、市财政局向每个困难区县派出一名专职督查员,对该区(县)及其所属乡镇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员参与被督查区县的财政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工作,不参与被督查区县财政的其他正常工作。
三、督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严格履行职责;
(三)有一定的经济理论知识和本职岗位所必需的基本专业知识,熟悉财政、财务管理,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
四、督查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督查区县的正常收入和市财政补助资金(包括困难县补助基金补助、定额补助、工资补助和其他补助,下同)的使用情况。
(二)督促被督查区县的市财政补助资金和县级正常收入首先用于干部职工工资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