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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体委制定的西安市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体委制定的
 西安市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115号 1999年7月24日)


  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制定的《西安市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的管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公共场所的健身练功活动及其管理。
  本办法所称室外公共场所是指广场、人行道和绿化地带等场所。对外经营的公园和公共体育场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西安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是本市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场所的健身练功活动。
  公安、市容、民政、工商等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协同对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室外公共场所健身练功活动,以文明、健康、小型、分散为原则。
  鼓励单位在社区内开展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提倡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社区健身练功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依法开展的健身练功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在下列重要场所,不得聚集从事健身练功活动:
  (一)航空港、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场所;
  (二)省、市、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以及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周边地区;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军事单位及其他要害部门的周边地区。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 在室外公共场所从事健身练功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妨碍车辆行驶和他人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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