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不得减免。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按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计帐利率”计算,其所得利息划入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职工与其聘用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若继续缴纳,其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向本人发放个人帐户对帐单,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查询本人帐户的记载情况。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其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八条 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可将其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退休的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月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项之和。基础养老金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为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除以一百二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