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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对其营业执照不予年检审核。
  第六条 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在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七条 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新聘用的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或与已聘用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在三十日内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雇工共同负担。私营企业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以下统称缴费工资)的百分之五缴纳。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百分之十八的比例缴费,其中雇工的养老保险费,本人按百分之八的比例缴费,其余百分之十由雇主负责缴纳。
  职工缴费工资在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在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以下的,按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私营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个体工商户缴费办法由各区县结合其经营特点具体确定,可采取定期缴费,也可采取年初一次缴清的办法,并可与工商年检登记结合进行。
  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时间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第十条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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