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劳动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市城镇私营企业
职工、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1999〕102号 1999年6月28日)
市劳动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西安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老有所养,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的决定》、《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
陕西省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私营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含雇工,下同)。
第三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准予经营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有权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体现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保障与其他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并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养老保险的经办单位,负责具体业务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拨付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