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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区县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
  1.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力,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
  2.对重大事故隐患未列入整改计划,未积极进行治理,也未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监护措施的;
  3.未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
  4.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5.未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监察的费用及其他必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
  6.行业管理部门安全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较大影响的;
  7.为了部门或个人利益,在安全工作上互相推诿扯皮的;
  8.错误处理重大安全问题,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犯有其他较严重错误的。
  (三)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应查明情况,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分别进行处理。调查处理中注意查清政府或主管部门领导者的责任,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对于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未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2.因工作失职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3.对伤亡事故故意拖延、隐瞒不报或草率处理的;
  4.应到事故现场,而无正当理由未到的;
  5.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四)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给予以下处理:
  1.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存在严重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劳动安全监察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应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因安全管理工作不力,一年内发生一起重大伤亡事故以上的,或事故多发的,除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处理外,应给法定代表人或厂长、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3.有意拖延、隐瞒、私自处理伤亡事故的,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给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4.出现事故苗头而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应追究领导责任,并酌情处理;
  5.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6.错误决定技术问题而造成事故的,应给决定者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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