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六)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及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和人民解放军驻市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及我市颁布的法规、规章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七)保险行业应依法开展业务,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及时赶赴现场,查清情况,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及时给予赔偿。
四、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企业必须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在任职期间,应按规定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2.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待遇不得低于同类生产管理人员;
3.负责做好上岗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4.严格执行国家设备管理的法规政策,按规定进行检修、维护,保证安全可靠,企业的生产场所及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的原则;
5.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按规定予以治疗和妥善安置;对女工、未成年工要实施特殊劳动保护;
6.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一时难于治理的,要采取防范监护措施,同时要积极防止新的隐患形成;
7.按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8.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监督。
(三)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2.积极参加事故预防和抢险工作。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本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比照上述条款执行。
五、奖励与惩处
(一)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