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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市长、县(区)长、乡(镇)长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人,凡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并组织实施;
  2.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研究拟定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后组织实施;对于重大问题,必要时研究拟定立法文件,报人大批准后组织实施;
  4.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负责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5.经授权代表政府组织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6.统计各类伤亡事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安全生产公报;
  7.负责本地区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向同级政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惩建议;
  8.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负责实施。
  三、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各工交、商贸企业及其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检查工交、商贸企业和经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针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计划、技术改造措施项目和经费,并督促按期完成;
  3.负责归口协调相关方面的安全工作(如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及电信、航空、交通、铁路等部门安全工作的协调);
  4.核发特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拟定、实施符合安全生产原则的城市建设和发展规划。其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建筑施工、燃气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有关规定,并监督实施;
  2.制定本行业安全生产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行业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及文明工地建设活动;对现场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用品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施工作业人员及城市燃气安全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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