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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安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1999〕86号 1999年6月8日)


  《西安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为了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安全生产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管理体制;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其实施。
  (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应大力支持工会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在研究决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时,应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起草和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配套规定和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3.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并保证其实现;
  4.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进行考核和奖惩;
  5.负责治理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督促采取防范措施;
  6.按国家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及监察、监督机构;
  7.负责向上级政府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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