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的,不得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对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将作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不得通过资质年检,半年内不得进入建设市场,外埠施工企业将重新办理进入西安建设市场的手续。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进场检验制度以及见证取样制度,禁止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
八、严格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公用、市政、供电等部门不得允许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水、电、气、暖、道路等配套设施投入使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产籍手续。对违反规定以及未进行验收而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责令改正,重新组织验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处以罚款。
九、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市场管理法规体系的完善工作
建设工程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
建筑法》所规定的施工许可制度、招投标制度、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等法律制度认真执法,同时要严格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管理干部中有违纪行为的,依照《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查处。
十、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对建设工程实行主管领导责任人制度,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人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要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一般建设项目都要按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一定要限期整改。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依照《
建筑法》和《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处理。同时要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等单位的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不论调到哪里工作,不论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