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
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52号 1999年4月1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稳步推进这项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此,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确定为:1999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我市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文件,贯彻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明确认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坚定信念,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增强搞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努力把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国务院决定,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要在把握以上原则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认真测算,科学论证,制定好改革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特别要注意从我市的财政能力,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收入水平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率;明确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同时,解决好特殊人员(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伤残军人、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的医疗保障问题。总之,要使各项政策和措施既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则和政策,又适合当地的实际,既科学严谨,又简便易行,切忌盲目攀比保障水平。
三、分步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