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要尽快开展《职工个人帐户手册》的核发工作,制定周密的工作规划,组织专门力量,分期分批向所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职工核发《个人帐户手册》。核发时要对职工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等基本情况认真审查并予以认定,同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帐户手册》,作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计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实施劳动部发布的《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好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并按规定记录个人帐户。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有专人负责,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查询缴费记录提供方便。
五、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各区县、各部门和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制定严谨合理的审批工作程序,选派熟悉政策、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同志从事退休审批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市级以上单位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区县属单位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前退休,统一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自1998年1月起,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国家有关政策可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应严格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省劳动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继续开展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要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资金,主要由企业负担,也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但个人缴纳部分不得超过供款总额的一半。企业可自主选择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可以选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选择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市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指导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七、加快离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