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1999〕51号 1999年4月1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
依照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益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1999年要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目标。到本世纪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千方百计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今年,要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作为扩大覆盖面的重点,同时在个体经济组织中全面推行养老保险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养老保险由市及区县按隶属关系分别管理;个体经济组织养老保险由所在区县按照市上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负责管理。
三、认真落实统一制度的各项政策规定
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应在新老办法同时执行的过程中实行自然过渡。为了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尽快向新办法过渡。根据省上有关文件精神,自1998年1月起,职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统一以1997年12月本人标准工资(实行等级工资制企业)或基本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为基准,每年按照职工本人当年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增加的月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相对于本人上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增长数额,进行适当调整,但最高增加金额,不得高于上年本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增长数额的80%。职工个人当年月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不增加时不调整。
四、努力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