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出示《营业执照》、批准成立的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同时还应出示劳动工资统计台帐、工资基金手册、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单位终止或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须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或因各种原因未能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或按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150%确定应缴数额。待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结算。
六、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七、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均应按《条例》规定即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无故不缴纳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逾期仍未如数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确定应缴数额。对于有能力缴费而不缴的,劳动行政部门应按《条例》规定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追缴,并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欠费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法人代表不得晋级、晋升,不得全额兑现经营者收入,不准享受承包奖及各种奖励,不准购买小汽车及其它控购商品,不准购建办公楼,不准出国考察。并可按《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对缴费单位过去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制定清欠计划,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社会保险费补交协议书,于年底前补缴完毕。拖欠数额较大年底前补缴有困难的缴费单位,必须在1999年末,补缴欠费额的50%以上,其余数额在2000年底前补缴完,并不得出现新的拖欠。
九、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采取有力措施,通力协作,提高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率。要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列为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作为衡量企业主要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各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把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财务决算的重要内容之一;劳动行政部门要把征缴社会保险费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费用征收等管理工作,使我市社会保险费收缴率稳定在90%以上。
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缴费单位每年应向职工公布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