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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1999〕50号 1999年4月1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社会保险的登记和管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加强对征缴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现就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凡驻我市城郊六区(碑林、新城、莲湖、雁塔、灞桥、未央)的市属以上各类用人单位,均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他用人单位均在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失业保险费由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并按照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分别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分户记帐、使用和发放。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须在1999年4月3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审核、登记手续或补办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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