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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通知
 (政发〔1999〕48号 1999年4月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治理水土流失的力度,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9年起,对我市山区25度以上坡耕地全面实施退耕还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去年我国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后,中央为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要举措。中发〔1998〕15号文件明确要求:“从现在起,坚决制止毁林开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25度以上坡地的退耕还林”。目前,我市山区有20万亩25度以上的坡耕地需要退耕还林。实施好这项工程,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山区经济发展步伐十分重要。对此,各级领导一定要有足够的认识,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大力宣传退耕还林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广大群众退耕还林的自觉性。特别是山区乡、村,要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广泛动员,同时采取有线广播、办黑板报、刷写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力争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推进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明确目标任务,搞好实施规划。根据调查,全市现有25度以上坡耕地20万亩,主要分布在周至、蓝田、长安、户县、临潼、灞桥和阎良区。要本着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分期分批予以实施,在2010年以前逐年完成退耕还林任务(全市1999年退耕还林任务附后)。各区、县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坚持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指导思想,坚持一条沟、一架山、一面坡集中连片治理的原则,编制好总体规划和年度造林作业设计。
  三、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实行项目管理,是完成退耕还林任务的主要措施。各区县要严格执行资金管理、技术管理、档案管理和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退耕还林工程资金投入由市、区县财政和群众共同分担,其投入比例为5:3:2。市财政的投入主要用于解决造林和种苗材料费用;区县财政投入主要解决退耕后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群众投入主要用于抚育、管理等经营活动。在项目资金投入中,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择优扶持。将计划任务和资金直接同检查验收结果挂钩,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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