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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乡镇畜牧兽医站仪器设备应配备疫苗冷藏设备、普通显微镜及一些诊疗设备,其中冷藏设备、普通显微镜由省农业厅负责统一招标采购。
  4.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动物防疫网络建设
  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10个市、51个县动物防疫检疫站基础设施建设和检疫检验仪器设备的更新补充,及56个无站址和危房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建设,应按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要求》(牧站(防)〔1998〕51号)和省农业厅1995年制定的《广东省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目标及实施办法》(粤农〔1995〕183号)规定分批进行建设,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自筹资金解决,并参照省补助范围内对各类站建设的投资总额安排资金。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应在2002年前全部完成动物防疫网络的建设工作。
  5.各级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疫情监测、防治技术研究等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宣传、培训、技术推广、疫情监测、疫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工作。其中省级每年组织一次动物防疫宣传、技术推广月活动,安排至少3期培训班,组织技术力量对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新发疫病等进行常年性疫情监测和综合防治技术的研究;市、县也应作相应的工作安排。
  (二)资金管理
  1.省补助范围内的动物防疫网络建设,省补助资金由省农业厅根据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进度,编制年度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后联合下文。
  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采取自下而上填报《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协议书》的申请程序,各级政府对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投入要作出5年规则,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并填写《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组织人员对建设资金、用地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于领导重视、规划落实、资金到位的市、县、乡镇给予优先扶持;对在限期内无规划的单位,省暂缓安排扶持资金。为确保建设计划落实,省的扶持资金到位前,要求各级政府出具落实配套资金的承诺书。
  2.未列入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也要根据省农业厅编制的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计划,制订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进度等计划,报省农业厅备案,并签订完成动物防疫网络建设《任务书》。
  3.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要求投放,对基建设项目要按工程进度拨款。对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仪器设备的资金要由同级财政部门集中支付。要监督资金的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用项目资金购置通信、交通设备,或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不落实或挪用建设资金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审计机关对动物防疫网络建设资金要加强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省审计厅将进行重点抽查。
  三、项目管理
  (一)省安排建设项目进程
  2000年至2004年,各年度动物防疫网络建设项目进程安排如下:
  1.省补助范围内的市、县
  包括韶关、河源、梅州、肇庆、清远、云浮、汕尾、揭阳、潮州、茂名、阳江等11个市的兽医防疫检疫站、50个山区县和澄海、潮阳、陆丰、揭东、惠来、电白、化州、阳西、阳东、吴川、雷州、廉江、徐闻、遂溪等14个欠发达县的兽医防疫检疫站,以及811个乡镇的畜牧兽医站。

┌─┬────────────┬───────────────────┐
│序│            │      建设数量(个)      │
│号│    建设内容    ├───┬───┬───┬───┬───┤
│ │            │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
├─┼────────────┼───┼───┼───┼───┼───┤
│1 │山区为主的市兽医防疫检疫│2   │2   │2   │3   │2   │
│ │站           │   │   │   │   │   │
├─┼────────────┼───┼───┼───┼───┼───┤
│2 │山区县兽医防疫检疫站  │10  │10  │10  │10  │10  │
├─┼────────────┼───┼───┼───┼───┼───┤
│3 │欠发达地区的县兽医防疫检│3   │3   │3   │2   │3   │
│ │疫站          │   │   │   │   │   │
├─┼────────────┼───┼───┼───┼───┼───┤
│4 │新建或重建乡镇畜牧兽医站│148  │154  │154  │144  │136  │
├─┼────────────┼───┼───┼───┼───┼───┤
│5 │维修乡镇畜牧兽医站   │15  │5   │5   │15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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