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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
 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0〕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决议》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落实省政府确定的用5年时间,建立健全省、市、县(包括县级市、区,下同)、镇四级动物防疫网络,改变我省防疫工作落后局面,促进畜牧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目标
  (一)建设目标
  从2000年起至2004年,用5年时间,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镇四级动物防疫网络,改变我省动物防疫工作落后面貌。
  (二)基本要求
  1.省兽医防疫检疫站
  省兽医防疫检疫站按《广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省农业厅、计委粤农函〔1999〕324号)以及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要求》(牧站(防)〔1998〕51号)的规定,配备中高级技术人才和先进的科学仪器,使之建设成为全省的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能对带有普遍性而且严重危害生产的疫病进行研究,及应用科技成果,为动物防疫服务,使之具有较强的技术推广、技术培训能力,具有对细菌病、病毒病、寄生虫病病原的分离鉴定、血清学监测能力,以及对常规的中毒病检测和诊断能力,具有为制定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提供科学指导的能力。
  2.市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按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要求》(牧站(防)〔1998〕51号)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面积应达150平方米以上,更新补充仪器设备,配备专业人员,使其具备常见疫病的诊断、科研能力。能开展细菌分离鉴定,常见寄生虫的初步鉴定,常规的血清学监测。能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动物疫情调查,指导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计划的实施。
  3.县级兽医防疫检疫站
  按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制定的“九五期间”《动物防疫机构实验室设备要求》(牧站(防)〔1998〕51号)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实验室面积应达150平方米以上,更新补充必要的仪器设备,配备专业人员,使其能开展动物疫病血清学监测,对常见的寄生虫进行初步鉴定,能指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4.乡镇畜牧兽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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