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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等部门关于鼓励我区重点出口企业和重点出口商品扩大出口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等部门关于鼓励我区重点
 出口企业和重点出口商品扩大出口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30号 2000年3月23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外汇管理局、外事办、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银川海关共同制定的《关于鼓励我区重点出口企业和重点出口商品扩大出口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我区重点出口企业和重点出口商品扩大出口的意见
   (外经贸厅 计委 经贸委 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 外汇管理局
    外事办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人行银川中心支行 银川海关)

  为认真贯彻国家外经贸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1999〕12号文件的实施意见,保持我区外贸出口的稳步增长,促进宁夏经济发展,现就鼓励我区重点出口企业和重点出口商品扩大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重点出口企业的标准
  对上一年出口8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600万美元以上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列入重点出口企业名单,由自治区外经贸厅根据上年出口实绩每年核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二、核定重点出口商品标准
  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商品或出口额虽低于500万美元,但市场前景看好,具有开发潜力的出口商品列为重点出口商品,由自治区外经贸厅根据上年出口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三、鼓励我区重点出口企业和重点出口商品扩大出口的意见
  对重点出口企业除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海关总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制定的鼓励出口的各项优惠政策外,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先安排重点出口企业参加各类国内外交易会,对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在分配数量上给予倾斜。
  (二)对重合同、守信用的重点出口企业给予一定的出口信贷受信额度,优先办理出口、进口押汇、打包贷款、封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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