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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0〕15 2000年4月6日)


各地、市、县(区)党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现将自治区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档案局 2000年3月28日)

  为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归属与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和国家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清理、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违反《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损坏和损失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凡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自治区级、地方级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79年以前(含1979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应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县级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89年以前(含1989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应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
  三、自治区级、地方级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80年以后(含1980年)形成的档案,县级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1990年以后(含1990年)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应全部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或单位时,原部门或单位的档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或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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