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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由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战略和相应的产业、技术、经济、财税政策,确立大公交优势,使大公交市场份额占主导地位。要引导非公有制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健康发展,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联合、兼并和其他形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合理配置资源。在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中,要稳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和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种非法经营活动,保障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抓好驾驶员队伍建设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保持行业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当前,要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文件,切实落实管理经费,保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使职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有关规定,在下一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各市(行署)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六)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部门要在建设、交通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实行公交优先的原则,解决好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与公共汽车抢道、随意停靠,影响交通秩序等突出问题,严格管理,严格执法。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文明驾车。要在道路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上优先公共汽车通行。要配合规划部门合理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站点。建设、交通部门应会同公安等部门在机场、车站、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任何单位不得向停车候客的驾驶员收费。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
  (一)要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副主席马骏廷任组长,成员有自治区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工商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具体负责对全区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向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实施意见。建设、交通、财政、物价、公安、工商部门要按现行职责做好工作。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各市(行署)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市、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完成清理整顿的各项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合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调步骤,统筹安排,定期通报清理整顿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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