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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

  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客运交通方面的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项目。清理整顿后,确需涉及开征此类的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要加强对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车的各种检验、检测及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
  (三)规范经营行为,稳定经营队伍
  各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复审。清理整顿期间,要对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复审。经复审合格者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并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要认真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从业者经过考试合格,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发给经营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营运。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个体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逐步实行行业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规范驾驶员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各经营单位要建立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对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针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发展。
  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公共客运交通的市场监管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实行在同一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方针,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要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各市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对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客运管理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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