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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意见的通知

  (一)建设、物价、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对中介人员构成、资信、业务开展等情况进行审查。
  (二)各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的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收费在现行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接受商品住宅代理销售业务之前,委托方须向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物价部门批准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批文,否则,不得代理销售;中介机构在代理销售时,不得在成交价格外加收代理费等费用。
  九、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本地区房地产价格调控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销售、物业管理和建设项目收费以及房改售房价格及收费监督检查,对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附表:         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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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现行标准  │ 调整后的标准 │现标准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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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服务费  │投资额×1.1‰ │投资额×0.8‰  │宁政发〔1997〕│
│         │       │        │5号      │
├─────────┼───────┼────────┼───────┤
│2、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安费×3.5‰ │建安费×2‰   │宁价(费)发〔19│
│         │       │        │93〕114号   │
├─────────┼───────┼────────┼───────┤
│3、供水增容费   │600元/日.吨  │500元/日.吨   │银川市政府令〔│
│         │       │        │1992〕43号  │
├─────────┼───────┼────────┼───────┤
│4、市政占道费   │0.3--0.75 元 │0.2元/平方米  │宁城建字〔1994│
│         │/平方米    │        │〕7号(物价、财│
│         │       │        │政)      │
├─────────┼───────┼────────┼───────┤
│5、征地管理费   │征地费总额×3.│征地费总额×3% │宁价(费)发〔19│
│         │8%      │        │96〕29号   │
├─────────┼───────┼────────┼───────┤
│6、人防结建费   │20元/平方米  │15元/平方米   │宁价(费)发〔19│
│         │       │        │96〕77号   │
├─────────┼───────┼────────┼───────┤
│7、墙改费     │4元/平方米  │2.9元/平方米  │宁价(费)发〔19│
│         │       │        │98〕255号   │
├─────────┼───────┼────────┼───────┤
│8、劳动定额测定费 │建安工作量×0.│建安工作量×0.4 │宁价(费)发〔19│
│         │5‰      │‰       │98〕51号   │
├─────────┼───────┼────────┼───────┤
│9、工程定额编制管 │建安工作量×0.│建安工作量×0.7 │宁价(费)发〔19│
│理费       │95‰     │‰       │98〕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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