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物价、土地、工商、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完善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对中介人员构成、资信、业务开展等情况进行审查。
(二)各房地产中介服务组织的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收费在现行规定的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三)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接受商品住宅代理销售业务之前,委托方须向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物价部门批准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批文,否则,不得代理销售;中介机构在代理销售时,不得在成交价格外加收代理费等费用。
九、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本地区房地产价格调控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销售、物业管理和建设项目收费以及房改售房价格及收费监督检查,对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附表: 降低收费标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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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现行标准 │ 调整后的标准 │现标准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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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服务费 │投资额×1.1‰ │投资额×0.8‰ │宁政发〔1997〕│
│ │ │ │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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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安费×3.5‰ │建安费×2‰ │宁价(费)发〔19│
│ │ │ │93〕1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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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水增容费 │600元/日.吨 │500元/日.吨 │银川市政府令〔│
│ │ │ │1992〕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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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政占道费 │0.3--0.75 元 │0.2元/平方米 │宁城建字〔1994│
│ │/平方米 │ │〕7号(物价、财│
│ │ │ │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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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征地管理费 │征地费总额×3.│征地费总额×3% │宁价(费)发〔19│
│ │8% │ │96〕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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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防结建费 │20元/平方米 │15元/平方米 │宁价(费)发〔19│
│ │ │ │96〕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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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墙改费 │4元/平方米 │2.9元/平方米 │宁价(费)发〔19│
│ │ │ │98〕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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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定额测定费 │建安工作量×0.│建安工作量×0.4 │宁价(费)发〔19│
│ │5‰ │‰ │98〕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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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定额编制管 │建安工作量×0.│建安工作量×0.7 │宁价(费)发〔19│
│理费 │95‰ │‰ │98〕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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